就在昨天,天津政務網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告》,通告中規定,除此前已有的職工離(lí)退休等情形,新增以下5種情況,也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啦!

1、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全部存儲餘額。

2、職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全部存儲餘額。

3、非本市戶口職工離(lí)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全部存儲餘額。

4、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期間及之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家庭成員(yuán)(含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fèi)用個人負擔部分,且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請。重大疾病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範圍爲準。


按上述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本人及其配偶應未負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債務。按上述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上述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他情形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4離(lí)休、退休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到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7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憑死亡證明和繼承或者遺贈證明,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